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本府訂頒「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財
    務管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二一目之規定訂定之。

二、依據本要點採定期預約方式發包之工程,須符合左列原則:
  (一)地點分散、數量零星,且經常需要修繕者。
  (二)工程主管單位編制內維修人力不足負擔之修繕工程。
  (三)工程內容必須具備標準化之性質,並有標準圖說、規範,作為發
        包施工之依據者。
  (四)前項各種標準圖說、規範,應事先審定與編號。並於招標前依照
        規定程序分別訂定底價。
  (五)每一個合約最後累計結算金額,應小於一定金額。

三、定期發包之時間,視工程性質每三個月或每半年辦理發包一次。

四、工程發包除應先確定發包工程總價外,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
    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
    工程財物管理補充規定等有關法規辦理。

五、工程單價編列得視工程性質及市價狀況編列合理單價,但不得再引用
    台北市政府已發包訂約工程因工料上漲影響工程處理辦法,於發包後
    調整工料價格。

六、工程發包後,工程主管單位應即派員隨時巡查有關設施,發現有損壞
    者,應列舉詳細地點及適用設計圖與規範,依程序經簽准後通知得標
    廠商依合約規定修復,並副知監辦單位。

七、工程驗收採分段驗收方式,授權工程主管單位於每處修繕完竣,即自
    行依有關規定辦理驗收,並拍照,作成紀錄備查,作為正式驗收依據
    。驗收後如再遭損壞,而除該項損壞責任可歸責於承商者外,得視為
    驗收合格解除其責任。修繕工程費總額在稽察限額十分之一以上者,
    於工程全部完竣報正式驗收時應將分段驗收紀錄整理齊全,報請上級
    機關派員監驗。

八、工程結算應於合約期滿或工程總價已達合約總金額時辦理之,並依合
    約單價以實做數量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