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承包商申請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統一營繕工程承包商申請工程預
    付款事項,以簡化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舉辦工程其工程合約總價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且各該工程之投標文件及公告事項訂有承包商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
    工程預付款者,承包商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工程預付款。

三、工程預付款金額按合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尾數以千元為單位)計算。

四、申請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合約訂立後三十日內依照契約及有關規定繳
    納履約保證金,並檢附規定文件向主辦工程單位申請。

五、工程預付款應於規定之文件審核完成,並於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

六、承包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工程主辦單位尚未支付工程預付
    款為由,拒絕開工或停工。

七、申請工程預付款(應提供與工程預付款同額之擔保,該擔保應依左列
    規定之一辦理,其費用並由申請者負擔。
  (一)以現金票據或無記名之政府公債逕向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各分行繳納,並取其收據聯位交工程主辦單位,或以記名之政
        府公債、台北縣市區各行庫、台北市區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或臺灣銀行各分行之定期存款單,經送工種主辦單位辦理質權設
        定者,經與工程主辦單位辦理質權設定之各種有價證券(含定期
        存款單)不得中途要求提取利息,但到期存單可辦理換單質押手
        續。
  (二)以台北縣市區各局、行、庫出具之「工程預付款償還保證書」為
        擔保者(格式詳如附件)。

附件  工程預付款償還保證書
一、立工程預付款償還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局、行、庫),茲因
        公司、廠承攬工程,依合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向工程主辦機關台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    )申請給付預付款計新台幣    元整,該項預
    付款償還責任,由本局、行、庫開具本保證書負責保證。
二、承包商    公司、廠未能償還(簡稱)上項預付款全部或一部分時,
    不論其能否履行工程合約義務,本局、行、庫經接獲(簡稱)書面通
    知後,當即於註項付款金額內,將未扣回之餘額,如數無條件付與(
    簡稱),本局、行、庫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
    條之先訴抗辯權。
三、發生訴訟時,本行、局、庫與承包廠商      公司、廠均同意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限自承包廠商領到預付款之日起,至全部預付款扣完
    之日止始可解除本保證書保證責任。(預付款扣回達百分之二十五、
    五十及七十五時,得憑承包廠商之請求依相同比例分段除去保證責任
    )。
五、本保證書由本行、局、庫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印信後生效。
六、本保證書正本三份,由(簡稱)、及本行、局、各、庫執乙份,副本
    (  )份由(簡稱)存執。
保證銀行(局、庫):
負 責 人:
或代表人:
營業地址:
承包廠商:
負 責 人:
營業地址:
對保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八、工程預付款於每期估驗時,按估驗款占合約總價成數扣還。合約訂有
    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者,應於每期實做完成估驗金額中,先
    扣除應扣還之預付款餘數再予調整計價給付。

九、工程預付款擔保,承包商得分四期(每期完成工程百分之廿五)申請
    發還或除去保證責任。

十、如工期金額減少達合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時,承包商已支領之工程預
    付款,應自主辦工程單位通知後,從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款中按比例扣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