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設置竣工銘牌導覽牌紀念碑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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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共工程設置竣工銘牌、導覽牌及紀
    念碑以激勵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自我負責之精神,
    並使民眾了解工程特殊文化背景,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依本作業規定設
    置竣工銘牌:
  (一)查核金額以上屬永久性之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但經本府核
        定免予設置,不在此限。
  (二)有具體優良或紀念事蹟。
  (三)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設置。

三、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依本作業規定設
    置導覽牌或紀念碑:
  (一)具紀念性質屬永久性之新建。但經本府核定免予設置,不在此限
        。
  (二)公告金額以上屬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但已設置或經本府核定免
        予設置,不在此限。
  (三)有特殊文化背景,或曾發生特殊事件。
  (四)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設置。

四、竣工銘牌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竣工銘牌之設置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工程告示牌及
        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辦理。
  (二)其設置位置、規格尺寸、材質等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
  (三)竣工銘牌之內文應由市長署名,並採中、英文對照。必要時,得
        增列他國文字。

五、導覽牌、紀念碑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覽牌、紀念碑之設置位置、規格尺寸、材質等應於招標文件內
        明定。
  (二)導覽牌、紀念碑之文字內容應就工程特性、工程內容、當地景觀
        、時代意義及文化背景等一併納入整體考量,各機關得自行邀請
        專業人士撰寫或審查,必要時得洽請本府文化局協助辦理。
  (三)導覽牌、紀念碑之內文應由市長署名,並採中、英文對照(必要
        時,得增列他國文字)且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
        。紀念碑之內容應涵蓋碑名、主文、立碑日期及立碑者。

六、本作業規定設置之竣工銘牌、導覽牌及紀念碑文字內容,應由主辦機
    關簽報本府核定。

七、依本作業規定設置之竣工銘牌、導覽牌及紀念碑,其文字內容亦應列
    入驗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