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合約施工規範「責任施工」明確範圍及實施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工程招標何者應採「責任施工」,何者不宜採「責任施工」,何者不
    宜採「責任施工」,應如何明劃分。

二、工程招標若必須採「責任施工」則對承商所負責任範圍如何明確規範
    ?
說明:
    1.開標前必須給投標廠商充裕時日(按工程個案訂定)從事調查校核
      所有招標資料之正確性及所需要補充部份。
    2.甲方訂定工程規範,品質、功能、規格等要求,由得標商在一定時
      間內提出施工計畫,報請甲方審核後據以施工,由乙方負施工成敗
      之全部責任。
    3.有關責任施工部份,工程結算總價不能按照實做數量計價,應依決
      標金額結算,除甲方提出變更外不予增減帳。其估驗計價方式依甲
      方核定之施工計畫書數量計算。
    4.考量民法契約訂定之公平性,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狀各特殊
      (超出設計所能預定條件,必需特別處理者)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
      屬實者,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營造保險已有部分,不含在內)
      。

三、前項二─2.、3.二款採責任施工時應依決標金額結算部分,查若承商
    所提施工計畫與設計方案暨預算價款有顯著出入或差異,造成公帑損
    失時,如何科以設計責任(即如何加強設計之真實),似宜納入。
說明:
    1.有關如何科以設計責任(即加強設計之真實):甲方在審核乙方所
      提報之施工計畫書時,可實際評估設計及施工計畫書之真實性而且
      責任施工具有統包性質,若承商所提報施工計劃與設計方案暨預算
      價款有顯著出入或差異時,甲方應請承商調整合理單價。
    2.甲方在規劃調查資料(包括地質鑽探)設計階段所訂之工程計劃含
      品質、功能、規格)等要件,在開標前均給予廠商充商時間從事調
      查,校核所有招標資料之正確性及需要補充部分,就合約訂定後之
      精神,承商需負設計及施工之完全責任。

四、前項二4.結論規定工程若採「責任施工」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
    狀況特殊,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屬實者,仍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
    ,又所列營造保險已有部分不含在內,其意為何?
說明:
    1.本案所訂「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狀況特殊」,係指發生之情
      況超出設計所能預定條件必需特別處理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屬實
      ,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以民法公平誠信原則及落實公共工程建
      設所研訂,否則工程合約訂立後遇有上述情況,承商提出解約要求
      或其虧本情況嚴重到無法負擔時,均會延誤工程進行。
    2.工程如有投保設計責任險,在發生不確定因素之施工困難或設計錯
      誤時,理應由保險公司負設計及施工成敗之責任,故不可再辦理變
      更設計。

五、本案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程序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