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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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契約變更│            │        │        │            │
│  │或加減價│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備查規定│  本府規定  │
│次│情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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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契約│一、適用未達│採購法第│查核金額│一、查核金額│
│  │變更,不│    公告金額│十三條第│以上之採│    以上之採│
│  │論原契約│    採購招標│二項監辦│購,補具│    購,應補│
│  │金額大小│    辦法之核│規定。  │辦理結果│    具辦理結│
│  │,其變更│    准規定。│        │之相關文│    果之相關│
│  │部分之累│二、有政府採│        │件送上級│    文件送上│
│  │計金額未│    購法(以│        │機關備查│    級機關備│
│  │達公告金│    下簡稱採│        │。上級機│    查。契約│
│  │額。    │    購法)第│        │關得決定│    價金變更│
│  │        │    七十二條│        │免送備查│    後屬查核│
│  │        │    第二項減│        │。契約價│    金額以上│
│  │        │    價收受之│        │金變更後│    之採購者│
│  │        │    情形者,│        │屬查核金│    ,除本表│
│  │        │    從其規定│        │額以上之│    第四項之│
│  │        │    。      │        │採購者,│    情形外,│
│  │        │            │        │除本表第│    亦同。  │
│  │        │            │        │四項之情│二、其餘核准│
│  │        │            │        │形外,亦│    規定及監│
│  │        │            │        │同。    │    辦規定同│
│  │        │            │        │        │    工程會規│
│  │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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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契約│一、採購機關│採購法第│查核金額│一、查核金額│
│  │變更,其│    自行核准│十三條第│以上之採│    以上之採│
│  │變更部分│    。      │一項監辦│購,補具│    購,應補│
│  │之累計金│二、有採購法│規定。  │辦理結果│    具辦理結│
│  │額在公告│    第七十二│        │之相關文│    果之相關│
│  │金額以上│    條第二項│        │件送上級│    文件送上│
│  │,未達查│    減價收受│        │機關備查│    級機關備│
│  │核金額,│    之情形者│        │。上級機│    查。契約│
│  │自累計金│    ,從其規│        │關得決定│    價金變更│
│  │額達公告│    定。    │        │免送備查│    後屬查核│
│  │金額之時│            │        │。契約價│    金額以上│
│  │起。加帳│            │        │金變更後│    之採購者│
│  │累計金額│            │        │屬查核金│    ,除本表│
│  │在公告金│            │        │額以上之│    第四項之│
│  │額以上者│            │        │採購者,│    情形外,│
│  │,並須符│            │        │除本表第│    亦同。  │
│  │合採購法│            │        │四項之情│二、其餘核准│
│  │第二十二│            │        │形外,亦│    規定及監│
│  │條第一項│            │        │同。    │    辦規定同│
│  │各款情形│            │        │        │    工程會規│
│  │之一。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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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契約│一、採購機關│一、採購│        │一、查核金額│
│  │變更,其│    自行核准│    法第│        │    以上之採│
│  │變更部分│    。      │    十二│        │    購,應補│
│  │之累計金│二、有採購法│    條第│        │    具辦理結│
│  │額在查核│    第七十二│    一項│        │    果之相關│
│  │金額以上│    條第二項│    上級│        │    文件送上│
│  │,自累計│    減價收受│    機關│        │    級機關備│
│  │金額達查│    之情形者│    監辦│        │    查。契約│
│  │核金額之│    ,從其規│    規定│        │    價金變更│
│  │時起。加│    定。    │    。  │        │    後屬查核│
│  │帳累計金│            │二、採購│        │    金額以上│
│  │額在公告│            │    法第│        │    之採購者│
│  │金額以上│            │    十三│        │    ,除本表│
│  │者,並須│            │    條第│        │    第四項之│
│  │符合採購│            │    一項│        │    情形外,│
│  │法第二十│            │    監辦│        │    亦同。  │
│  │二條第一│            │    規定│        │二、其餘核准│
│  │項各款情│            │    。  │        │    規定及監│
│  │形之一。│            │        │        │    辦規定同│
│  │        │            │        │        │    工程會規│
│  │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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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價金│採購機關自行│採購法第│採購法第│核准規定、監│
│  │變更,原│核准。      │十三條第│十二條第│辦規定及備查│
│  │「採購金│            │一項監辦│二項,補│規定同工程會│
│  │額」未達│            │規定。  │具相關文│規定。      │
│  │查核金額│            │        │件送上級│            │
│  │,契約價│            │        │機關備查│            │
│  │金於變更│            │        │。      │            │
│  │後達查核│            │        │        │            │
│  │金額之當│            │        │        │            │
│  │次變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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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達查核│採購機關自行│        │        │核准規定、監│
│  │金額之採│核准。      │        │        │辦規定及備查│
│  │購,不涉│            │        │        │規定同工程會│
│  │及契約價│            │        │        │規定。      │
│  │金之契約│            │        │        │            │
│  │變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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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金額│採購機關自行│上級機關│補具辦理│一、查核金額│
│  │以上之採│核准。但上級│另有規定│結果之相│    以上之採│
│  │購,不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關文件送│    購,應補│
│  │及契約價│者,從其規定│規定。  │上級機關│    具辦理結│
│  │金之契約│。          │        │備查,上│    果之相關│
│  │變更。  │            │        │級機關得│    文件送上│
│  │        │            │        │決定免送│    級機關備│
│  │        │            │        │備查。但│    查。    │
│  │        │            │        │上級機關│二、其餘核准│
│  │        │            │        │另有規定│    規定及監│
│  │        │            │        │者,從其│    辦規定同│
│  │        │            │        │規定。  │    工程會規│
│  │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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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機關決│適用採購法第│增購部分│查核金額│一、不論金額│
│  │定增購,│二十二條第一│之累計金│以上之採│    大小由機│
│  │且已於原│項第七款情形│額未達公│購,補具│    關自行決│
│  │招標公告│,由採購機關│告金額者│辦理結果│    定增購者│
│  │及招標文│自行核准。  │,適用採│之相關文│    ,由採購│
│  │件敘明機│            │購法第十│件送上級│    機關自行│
│  │關得就原│            │三條第二│機關備查│    核准。  │
│  │標的決定│            │項監辦規│,上級機│二、查核金額│
│  │增購之期│            │定;累計│關得決定│    以上之採│
│  │間、數量│            │金額在公│免送備查│    購,應補│
│  │或金額。│            │告金額以│。但上級│    具辦理結│
│  │不論原契│            │上而未達│機關另有│    果之相關│
│  │約金額大│            │查核金額│規定者,│    文件送上│
│  │小,在該│            │者,適用│從其規定│    級機關備│
│  │得增購之│            │採購法第│。      │    查。    │
│  │期間、數│            │十三條第│        │三、其餘核准│
│  │量或金額│            │一項監辦│        │    規定及監│
│  │以內,依│            │規定;累│        │    辦規定同│
│  │原招標文│            │計金額在│        │    工程會規│
│  │件及契約│            │查核金額│        │    定。    │
│  │規定辦理│            │以上者,│        │            │
│  │者。    │            │適用採購│        │            │
│  │        │            │法第十二│        │            │
│  │        │            │條第一項│        │            │
│  │        │            │及第十三│        │            │
│  │        │            │條第一項│        │            │
│  │        │            │監辦規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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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廠商決│適用採購法第│增加部分│查核金額│一、查核金額│
│  │定增加供│二十二條第一│之累計金│以上之採│    以上之採│
│  │應數量或│項第十六款情│額未達公│購,補具│    購,應補│
│  │金額(含│形,無核准程│告金額者│辦理結果│    具辦理結│
│  │採購契約│序。        │,適用採│之相關文│    果之相關│
│  │價金之給│            │購法第十│件送上級│    文件送上│
│  │付係依實│            │三條第二│機關備查│    級機關備│
│  │際施作或│            │項監辦規│,上級機│    查。    │
│  │供應之項│            │定;累計│關得決定│二、其餘核准│
│  │目及數量│            │金額在公│免送備查│    規定及監│
│  │給付),│            │告金額以│。但上級│    辦規定同│
│  │且已於招│            │上而未達│機關另有│    工程會規│
│  │標文件敘│            │查核金額│規定者,│    定。    │
│  │明得增加│            │者,適用│從其規定│            │
│  │供應數量│            │採購法第│。      │            │
│  │或金額之│            │十三條第│        │            │
│  │上限及計│            │一項監辦│        │            │
│  │價方式。│            │規定;累│        │            │
│  │不論原契│            │計金額在│        │            │
│  │約金額大│            │查核金額│        │            │
│  │小,在該│            │以上者,│        │            │
│  │得增購之│            │適用採購│        │            │
│  │數量或金│            │法第十二│        │            │
│  │額以內,│            │條第一項│        │            │
│  │依原招標│            │及第十三│        │            │
│  │文件及契│            │條第一項│        │            │
│  │約規定辦│            │監辦規定│        │            │
│  │理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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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招標文│一、由機關決│        │查核金額│一、查核金額│
│  │件敘明機│    定減購者│        │以上之採│    以上之採│
│  │關或廠商│    ,由採購│        │購,補具│    購,應補│
│  │得就原標│    機關自行│        │辦理結果│    具辦理結│
│  │的決定減│    核准。  │        │之相關文│    果之相關│
│  │購或減供│二、由廠商決│        │件送上級│    文件送上│
│  │應之數量│    定減少供│        │機關備查│    級機關備│
│  │或金額。│    應數量或│        │,上級機│    查。    │
│  │不論原契│    金額,不│        │關得決定│二、其餘核准│
│  │約金額大│    必事先徵│        │免送備查│    規定及監│
│  │小,在該│    得機關同│        │。但上級│    辦規定同│
│  │得減購或│    意者,無│        │機關另有│    工程會規│
│  │減供應之│    核准程序│        │規定者,│    定。    │
│  │數量或金│    。      │        │從其規定│            │
│  │額以內,│            │        │。      │            │
│  │依原招標│            │        │        │            │
│  │文件及契│            │        │        │            │
│  │約所列計│            │        │        │            │
│  │價方式減│            │        │        │            │
│  │價。    │            │        │        │            │
└─┴────┴──────┴────┴────┴──────┘
附記: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
    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三、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
    採購之規定。
四、「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
    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
    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
    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
    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
    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
    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
    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
    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補充附記:
一、依附記一,契約變更中所稱「規格」變更,係指原有功能或機能不變
    之情形。
二、依附記五,「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
    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傳輸工程會方式以原採購案號
    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決標公告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次為第幾次契約
    變更。
三、機關辦理附記六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之方式」,依「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
四、契約如約定以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施工項目、財物供應及安裝項目或
    勞務提供服務項目,經依契約圖說(如無則免),按原定之項目內容
    及規範施工、供應及安裝或提供服務,而有契約項目之數量與實際完
    成之數量出入之情形,如無新增工作項目且預算足以勻支,依前揭實
    作數量結算均無漏列或誤計之情形,且不影響按期估驗計價者,得併
    同驗收結算時辦理,無需辦理契約變更。
五、機關依本一覽表之「備查規定」函報上級機關時,除有不符規定或其
    他應檢討事項外,上級機關得不予函復逕予備查,以節省公文處理流
    程。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辦理工程採購結算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時,無需辦理契約變更,可逕
    於結算詳細表最後加列「物價調整累計金額」併入結算總價方式辦理
    ,並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增減價款』項下之『結算後其他調整』
    欄內填列辦理結案。
七、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在原定之項目執行,執行總金額未逾原
    契約上限金額時,無需辦理契約變更。
八、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原則上得以雙方換文(以公文書面相互
    確認相關事項)方式辦理,不拘泥於以契約變更書之形式,惟仍應注
    意依本一覽表第五項次或第六項次之規定辦理。但涉及廠商公司合併
    、契約轉讓、連帶保證廠商履行連帶保證,或機關認為屬重大事項變
    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