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作業與聯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加強主計單位與業
    務單位統計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以發揮公務統計對設計、執行、考核
    之功能,特訂定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作業與聯繫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計單位,係指本局統計室及所屬各機關會計室;所稱業
    務單位係指主管各項業務科室;所稱公務統計,為根據各機關執行職
    務經過與結果之紀錄所產生之統計報表。
三、本局暨所屬各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已納入本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範圍內者,其表式、項目、單位、編報期限、報送程序及說明事項
    等,即依該報表程式之規定辦理。
四、未納入報表程式範圍者,凡具有建設性、經常性及考核性之公務統計
    報表,應儘量納入之。
五、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編製公務統計報表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編報統計資料之時效。
(二)原始資料與編報結果之確度。
(三)統計資料內容是否完備。
(四)統計分類與定義是否符合規定。
(五)統計方法是否適當。
六、已納入報表程式之公務統計報表,遇有法令修正、業務變更或新訂單
    行法規時,業務單位應隨時配合主計單位增刪修訂,並陳報上級機關
    核備,以適應實際管理需要。
七、主計單位得就所在機關主管業務範圍,擇其重要公務統計資料,編製
    定期或不定期統計報告或刊物,提供機關長官及有關業務單位參考運
    用,以加強內部業務管理與工作之協調。
八、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統計資料之提供與發布,屬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範圍
    者,由主計單位統一辦理;如由業務單位對外發表者,應送各該機關
    主計單位會核,以免數字發生分歧。
九、業務單位編報公務統計報表或已公布資料,如因事實變遷或計算基礎
    錯誤等因必須更改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會知所在機關主計單
    位同時更正。
十、主計單位辦理所在機關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需要各項原始資料時,
    得調閱業務單位檔案表冊,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十一、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務統計資料不足,必須向民間舉辦普查或抽
    樣調查時,應由業務單位會同各該機關主計單位辦理。並將調查方案
    及調查表式,依規定程序轉送本府主計處,列入統一編號管理。
十二、凡業務資料數量繁劇,計畫建立電子處理自動化管理系統之業務單
    位,得會同主計單位共同參與作業,以提高統計資料之儲存、更新、
    分析、管理與應用之功能。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公布有關統計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