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第七八二九次工程會報 局長裁示辦理。
二、目的:為加強工程材料試(檢)驗以確保工程品質。三、試(檢)驗
標準及頻率:
(一)路床工程:
1.夯壓試驗:原有路床尚未滾壓前,監工人員應先取樣送試驗室作最
大乾密度及最佳含水量試驗。
2.工地密度試驗:滾壓後則通知試驗室人員,每一000平方公尺辦
理壓實度試驗,及格後再舖上層材料。
(二)填方工程:
1.夯壓試驗:每種填方土壤均應取樣送試驗室作最佳含水量及最大乾
密度試驗。
2.工地密度試驗:依合約規定填方土壤分層滾壓後,則通知試驗室辦
理壓實度試驗每一000平方公尺一點。
(三)碎石級配料底層工程:
1.優良級配試驗:底層級配料填築前監工人員每一工區至少抽取代表
樣品一次送往試驗室做篩分析試驗以判定是否屬於優良級配材料。
2.夯壓試驗:上項優良級配試驗合格者試驗室則逕行辦理夯壓試驗以
求最佳含水量及最大乾密度。
3.工地密度試驗:依合約規定分層滾壓後則通知試驗室辦理壓實度試
驗,其試驗頻率為每層每一000平方公尺試驗一點。
(四)瀝青混凝土工程:
1.配合設計試驗:舖築前由承包商洽請瀝青拌合廠送料至指定之試驗
機構作配合設計試驗(如粒料及配比不變其資料報告有效期為一年
)。
2.含油量試驗:舖築瀝青混凝土時每一工區至少抽取代表樣品一次,
送試驗室作含油量及粒料篩分析試驗。
3.厚度檢驗:全部舖築後函請審計處,工務局一科、材料試驗室以逢
機取樣方式鑽取厚度檢驗,其頻率為每一000平方公尺一點。
(五)鋼筋檢驗:
1.機械性能試驗:鋼筋進料時由工程處函請審計處及工務局派員會同
抽樣送試驗室作機械性能試驗,其頻率為:
(1)標稱十號以下每二十五噸取樣一次。
(2)標稱十三至十六號每三十噸取樣一次。
(3)標稱十九號以上每四十噸取樣一次。
2.化學性試驗:合約若有規定需作化學試驗者,則抽樣送商檢局或指
定單位作化學分析試驗(依合約規定辦理)。
(六)混凝土工程:
1.坍度試驗:混凝土進料澆築前監工人員均應經常辦理坍度試驗測試
坍度,坍度不合規定者應即退料運離工地不得澆築。
2.抗壓試驗:混凝土澆築時抽樣製作圓柱型抗壓試體,經養治屆二十
八天齡期送試驗室作抗壓試驗,其抽樣頻率為:
(1)預伴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於澆築施工時每一百立方公尺應抽樣製作
五只圓柱型抗壓試體經養治後送試驗室作齡期二十八天抗壓試驗。
(2)機拌混凝土(或砂漿樁):一般混凝土澆築施工時應依規定抽樣製
作三只圓柱型抗壓試體經養治後送試驗室作齡期二十八天抗壓試驗
。
(3)預力大樑(或極限強度法)之混凝土:於澆築施工時應依規定製作
六只圓柱型抗壓試體養治後其中一只作七天齡期抗壓試驗,其餘作
二十八齡期抗壓試驗。
(七)人行道工程:抗壓及磨損試驗:舖置前由監工單位會同工程處、考
工股、設計科就進料之紅磚每一萬塊抽取八塊(不足一萬塊以一萬
塊計,每超過一萬塊加抽一塊),送試驗室辦理人行道紅磚抗壓及
磨損試驗。
四、作業要領:
(一)各項試驗請於預定工作三天前(假日扣除)向試驗室申請,如遇緊
急工程得以電話申請登記,惟應在試驗報告完成之前補辦申請手續
。
(二)各項工程規定應試驗如未經試驗合格者,不得進行後續工作,估驗
、計價、付款、驗收、結算。
(三)本作業程序補充規定各處如認為有列入合約內據以執行之必要者,
得列入合約補充規定辦理。
五、行政責任:監工人員如未依本作業程序補充規定辦理者,有關人員應
檢討行政責任。
六、本作業程序補充規定未竟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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