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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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所屬公共工程安全衛
    生水準,藉由評選方式獎勵優秀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以激勵公共工
    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預防職業災害,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設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安全衛生
    模範工地評選,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局長指派簡任職以上人員一名擔任。
  (二)委員:由本局勞安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小組、新建工程處、水利
        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土木建築科
        、水利科、公園科、品質管理科各指派九職等以上人員一名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參與。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品
        質管理科辦理。

三、受評工程依施工預算金額,分為查核金額以上及未達查核金額二組,
    由各處自行提報,各處以每組至少一件至多三件為限,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工程進度已達50%以上。
  (二)施工期間未發生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法規,受勞動檢查
        機構處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五次以上之處分,或受罰款金額合計
        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如受本府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須達80分以上
        。

四、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每年八月份辦理,各處應
    於七月十日前報名。
    前項如因實際作業需要,經專案報准後,得變更辦理時間及報名時限
    。

五、本小組評分內容及流程如下:
  (一)評選過程分為初評作業及複評作業兩階段。
  (二)各處應依限提報受評工程之報名表,並將各相關之書面查核資料
        整理成冊列於工務所內受檢。本小組於報名截止後辦理初評會議
        ,初選合格案件始進入複評作業。
  (三)複評作業由本小組依實際執行情況予以評分:
        1.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佔百分之三十。
        2.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分配佔百分之二十。
        3.工地安全衛生設施佔百分之五十。
  (四)複評作業流程:受評選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本小組通知時間備妥交
        通工具,本小組於本局集合後至工地現場,由主辦機關簡報,再
        至現場勘查後,進行意見交換、審閱相關資料及評分。
  (五)複評作業受評選工程主辦機關所指派之本小組委員應予迴避。
  (六)各組全部工程評分完成後,由幕僚人員統計相關成績提送本小組
        會議,推選安全衛生模範工地之建議名單,報請局長核定後公布
        。
  (七)有關評選作業所需之報名表、簡報內容、評分表及各相關書面查
        核資料項目,由本小組另定之。

六、獲選為安全衛生模範工地之施工及監造廠商,由本局頒發榮譽獎狀各
    1 張;主辦機關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予以敘獎及頒發獎品,工務所
    則頒發提貨券,以資鼓勵。

七、廠商經評選為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者,於施工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資格,收回榮譽獎狀。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工作場所發生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法規,受勞動檢查機構處全部停
        工或部分停工五次以上之處分,或受罰款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

八、為利執行評選作業,各處應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聯繫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