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人:委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
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
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
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
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
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
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約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
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
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
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
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
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
人員或處所。
(四)前目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通知等事項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
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
1.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目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
達對方。
2.前子目地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
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約定或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
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
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 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
稅票。副本___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
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一)乙方派至甲方辦公處所之作業人員,其辦公所需之桌椅、
水電、市內電話及網路由甲方提供;乙方於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其他
辦公用品(含文具用品)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等,由乙方自備。
□(二)其他:___。
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發揮管理專業協助甲方執行專案
管理工作,其最終目標乃在協助甲方完成本案專案管理工作,並以
甲方之權益為依歸。乙方代表甲方協調、整合、管理包括工程、設
備、軟體、財物、勞務等與本計畫相關事項之推動,並依甲方之通
知執行各專案管理案件,其專案管理之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如下:
(詳細服務項目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視個案特性及
實際需要擇定載明)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六)□其他:____。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二、計價方式: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__%(適用於服務費依不同級距
分別訂定費率,並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
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依甲方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
時議定之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依第 5條附件辦理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 3工
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
載百分比上限之__%(適用於各級距之服務費採統一折扣
率訂定,並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折扣率)計;
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 5%,
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5%,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35%,招標
、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10%,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
審查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由甲方於招標時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1))
□(1) 各通知案件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分別計算建造
費用。
□(2) 累計各通知案件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合併計算
建造費用。
□(3) 其他約定計算方式:___。
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
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工程施工廠商物價調
整款及__(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
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 b為準)
□a.為除外費用。
□b.仍為建造費用之抵減金額。
3.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底價之80%者,前子目建造費用以工程
底價之80%代之。但仍須扣除前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4.工程無底價且工程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80%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80%者,建造費
用以預算之80%代之。但仍須扣除本目第 2子目不包括之費
用及稅捐等。
5.實際履約之服務費用上限達新臺幣_____元(由甲方於
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如屬
可歸責乙方者,乙方仍應依契約約定完成應辦事項,並不得
增加費用。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 1之
附表編列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
入契約執行)。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____元(由甲
方於決標後填寫),包括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所列直接
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
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公費,為定額新臺幣_____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
,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
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30%。
3.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甲方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
專業第三人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實際履約費用達上限金額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
履約;如屬可歸責乙方者,乙方仍應依契約約定完成應辦事
項,並不得增加費用。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____元(
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 2
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
執行)。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更換或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
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_%(由甲方視需
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 _%或_ _倍(由甲方
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
之契約價金為限。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約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
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
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
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
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八、如有超出契約約定之專案管理服務期程,且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者,乙方得依第16條第 5款約定提出契約變更調整契約價金之要
求。
九、於各階段履約期間,甲方得依實際需要通知乙方調整人力需求,修
正「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並依調整後之實際人力需
求及服務費用明細表調整服務價金,乙方須於__個工作日(由甲
方於招標時載明)內配合辦理。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條件(配合第 3條第 1款契約價金結算
方式勾選),依本條附件約定辦理。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配合第 3條第 1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定期(每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於當期結束_
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將當期
發生之服務費用以書面報告方式,並檢附實際工作人時報表,其他
費用單據等相關憑證及發票(或收據)送交甲方,甲方應於收到後
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核對無誤後給付,惟各服務項目
之服務價金給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所載之
服務費用上限。
□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配合第 3條第 1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第 3條附件 2附表專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實際人力出勤情
形,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四、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依各專案管理案件暫停給付契約
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雇員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
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
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六)未提出「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五、薪資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一)履約期間在 1年以上者,自第 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如遇薪
資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
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調
整契約價金。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明)。
(二)適用薪資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
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之履
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發布之薪資指數修正時,處理原
則亦同。
(三)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
條款之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薪資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
,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
時不依薪資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薪資指數
扣減其薪資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薪資指數調整措施,亦
不適用。
六、契約價金得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
性薪資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__(未載明者以薪資項目之金額
為準;無法明確區分薪資項目金額者,以各專案管理案件之契
約價金總額70%計算)
(二)以開標月之薪資指數為基期。
(三)調整公式: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
照「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之調整方式
,公開於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法規查詢系統)。
(四)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五)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六)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逾履約期限之
部分,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約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
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應以計價
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七)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者,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
金額變更公告。
七、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
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
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
為之。
九、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
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
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
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
不另辦理查核。
十、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約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
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十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
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
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
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
一期款。
十三、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約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有
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四、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
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
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五、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 2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
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
前列各項約定(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於乙方發生履約困難或不能履約時,分包廠商得依「臺北市政府
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規定向甲方請求給付價金。
十六、甲方得另延聘專家參與或協助乙方審查其他廠商提送之所有草圖
、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
查費、差旅費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
甲方負擔。
十七、設計成果經審查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甲方因故
終止契約,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工程底價已核定: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 6個月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
與底價之比值(底價標比),乘以該工程底價金額(但仍須
扣除第 3條第 2款第 1目第 2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二)底價未核定之工程: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 6個月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
額與預算之比值(預算標比),乘以該工程預算金額(但仍
須扣除第 3條第 2款第 1目第 2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十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
象:
(一)甲方之政風單位;
(二)甲方之上級機關;
(三)法務部廉政署;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採購法主管機關;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
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
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
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
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三、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
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預估履約期程如下:
(一)本案通報期間至__年__月__日止或服務費用上限用罄止
,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二)甲方應依各專案管理案件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乙方履約,其
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約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甲方於
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農曆除夕及
補假、春節及補假外,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二)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本目第 2子目至
第 6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 1日)、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兒童節( 4月 4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規定)、勞動節( 5月 1日)、國慶日(10月10日)。
3.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4.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
節。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6.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
假者。
7.其他: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三)免計工期之日,乙方如有施作者,□應□免計入工期。(由甲
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三、前述 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__時__分至下午__時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__時__分至下午__時__分;半天
之工作時間為上午__時__分至下午__時__分。
四、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或因不可歸責
於乙方之變更設計,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五、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
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
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
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日者,以 1日計。
1.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
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
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六、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
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
,為甲方之辦公日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甲方當日下班
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履約期間之末日,非為甲方之辦公日
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七、甲乙雙方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
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八、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
、補充履約事項,而有延長履約期限必要者,由雙方以書面另行協
議。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依招標文件約定及服務建議書承諾,於本契約簽訂日之次日
起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14
日計)內提出「整體工作執行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工作執行計
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
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服務費用明細表、計畫時程之安
排、工程與經費之控管計畫、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
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
明者,以 7日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後,據以執行。
二、履約期間,甲方得視實際需要就整體工作執行計畫書通知乙方提出
修正或補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__日(由甲方於招
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7日計)內提送甲
方審核後,據以執行。
三、乙方應以其專業技術與管理經驗,履行服務工作,隨時維護甲方權
益,妥善控制成本、進度與品質。
四、乙方除負責本案全程專業管理服務之外,甲方將分別委託其他廠商
負責設計、監造、施工等。在技術層面,乙方代表甲方審定(核定
),並需將技術面問題轉化為甲方可瞭解之訊息,以供甲方在行政
面決策之參考。乙方參與本計畫相關單位或其他廠商之討論,應充
分反映甲方之意見並提供專業技術建議,並善盡協調、管制、審查
及監督之責,違者依契約相關條款處理。
五、作業人員指派(本項內容僅供參考,甲方得依個案實際需要修正)
(一)計畫主持人:乙方於訂約後,應指派其所屬專任開業建築師或
執業技師__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人)為
專案管理計畫主持人,負責綜理本案,前述計畫主持人應有_
_年(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__工程計畫(由甲方於招
標時載明)之綜合或專業顧問工作經驗。
(二)專案經理:乙方於訂約後,應指派專案經理(其證照資格、是
否專職及得否由計畫主持人兼任等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
明)負責本案之推動與協調整合,前述專案經理應有__年(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__工程計畫(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明)之綜合或專業顧問工作經驗。
(三)專案管理工程人員:乙方於決標後,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日內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指派__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為專案管理工程人員(應為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專任長駐
甲方辦公處所或工地,接受甲方指揮調派,辦理本契約專案管
理服務項目,專案管理工程人員則應有_年(由甲方於招標時
載明)以上相關工程經驗,辦理本契約所約定之各項專案管理
事宜,且需為受訓合格之品管人員,並熟悉政府採購法相關法
規。
(四)專業工程人員:乙方另於__等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之重點施工期間指派_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__專業工
程人員【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專業科別,應為大專院校相關科
系畢業,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年以上相關工程經驗,
且需為受訓合格之品管人員】,協助上述專案管理工程人員,
辦理本契約專案管理服務項目。乙方所派人員能力不足敷工作
需要,甲方以要求乙方更換為原則,如經更換後仍無法符合工
作需要,且屬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加派人員(含
技術人員及協辦人員),辦理本契約專案管理服務項目,所需
費用已含於契約內,乙方不得再要求費用。
(五)上述人員應由乙方造冊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甲方核准且不得
隨意更換,如有不能稱職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應於__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無條件完成更換,乙方要求更換
者,應提出具體更換理由連同新進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甲
方核准後始得更換。
(六)乙方辦理各項服務工作,除依據本契約執行外,應遵守政府採
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我國之各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經指派於甲方辦公處所或工地上班者,依甲方上班時間上班,
以□全天;□半天;□每週__日;□每月__日;□其他:
__方式長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如有須加班時亦應配
合。
(八)施工期間,契約約定之專職專案經理及駐地人員須常駐工務所
。
六、乙方應督導各單位依「委託技術服務(不含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
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
案管理廠商)」所約定之權責分工事項及期限履約。
七、契約執行期間,乙方應依甲方分別就各專案管理案件所訂之時間、
地點與方式,履行下列諮詢、審查(含審定或複核、核定)、出席
、報告義務(下列各細項內容甲方於招標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
(一)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招標階段之辦理期限如下:
1.乙方於規劃單位(或甲方)送達規劃報告(或相關資料)予
乙方之次日起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 日計)內完成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
送交甲方,並需要配合辦理簡報。
2.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基本設計資料予乙方之次日起__日(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日計)內完成諮詢及
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3.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細部設計資料予乙方之次日起__日(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日計)內完成諮詢及
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4.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草擬之招標文件予乙方之次日起__日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日計)內完成諮詢
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二)施工階段各專案管理案件各工作事項之辦理期限,除另有約定
外,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
管理廠商)」規定。
(三)除前 2目所定事項外,乙方於甲方提供之資料送達日起__日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日計)內完成諮詢及
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四)乙方應就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於約定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內
提出具體性建議或辦理結果送交甲方。
(五)月工作報告
乙方須於契約生效後次月起每月 7日前,提出前 1個月之書面
工作報告,送交甲方審核(或備查)。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下列
各項:
1.詳述前 1個月進行之工作項目,包括提出乙方前 1個月實際
參與工作之人員出勤月報表,並經專案經理簽認。出勤月報
表內容至少包括人員參與工作項目與當月工作時數。甲方對
於出勤月報表有疑問之內容,應退回由乙方於 7日內完成澄
清。
2.當月人員預訂工作項目與時程,每 2個月提出未來 2個月之
人員使用計畫。
3.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比較。
4.人員之動員計畫與實際動員狀況之比較。
5.相關問題之已處理或預定處理方式。
6.實際進度落後甲方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達(累計進度絕對值
) 5%時,應督導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提出解決措
施及趕工計畫。
(六)特別報告
乙方於履行契約時,如發現有妨礙契約所載事項與「工作執行
計畫書」所列進度時程,或其他廠商違約、工地突發意外事件
、甲方應負責之事項、其他與甲方之權益有關之事項或應甲方
要求時,應即向甲方以書面提出特別報告,並敘明具體因應措
施。
(七)工程協調會報
由甲方認為需要時召開,由甲方主持,工程協調會報召開前,
乙方應負責協調連繫相關人員開會時間,並由甲方指定人員出
席,提出工作成果與推估未來作業進度,並由乙方派專人作成
會議紀錄,於會議後 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八)工程月會報(屬月會性質)
由乙方專案計畫主持人主持,安排相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
商每月 1次派專業代表出席,就近 1月工作成果檢討與研擬修
正未來 1月詳細計劃作業進度,並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於會
議後 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九)專業技術協調會(屬週會性質)
由乙方專案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主持,安排相關規劃設計監
造及施工廠商每週 1次派專業代表出席,就近 1週工作成果檢
討與研擬修正未來 1週詳細計劃作業進度,並派專人作成會議
紀錄,於會議後 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並應視需要時
加開專業技術協調會。
□(十)工地觀摩參觀
協助甲方辦理學生或相關人員工地觀摩參觀,負責工地解說、
資料準備,並製作紀錄,並於結束後 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
查)。
(十一)結案報告
乙方完成契約內之所有服務工作,或契約因故全部終止或部
分終止時,應將完成部分作成結案報告(內容至少包含工作
項目、執行過程與績效),提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十二)建檔與紀錄
1.建立本工程之設計圖說及文書檔案(磁片或光碟片)與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檔。
2.提供完整工作紀錄(包含影片或照片、工程大事紀等工作
紀錄)與服務期間各服務項目之完整紀錄(包含一般書面
與電子檔案),並定期配合工作報表及結案報告提出。
(十三)列席相關會議
配合甲方需求,派員列席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查核會議。
(十四)協助處理提報相關資料
協助甲方處理相關提報資料之研擬及製作。
(十五)協助處理糾紛及索賠事件
協助甲方處理因本工程引起之糾紛及索賠事件(但不含擔任
甲方訴訟代理人)。
(十六)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無者免填)。
八、除權責分工表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依本條各約定工作事項所
送交之文件,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
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日計)內改正完妥
並送交甲方;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乙方修正後所送文件
,經甲方第 2次審退者,自審退文件送達次日起,依第14條第 3款
第 1目約定金額連續計罰至改正完成日止。
九、乙方於工作完成提送成果報告時,應一併提送電子檔案(含 CAD檔
)交予甲方。
十、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
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並通知甲方。乙
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
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十一、轉包及分包:
(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二)乙方及其分包廠商除應依前目約定辦理外,並應遵循「臺北
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之規定。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
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四、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約定外,由乙方自理。
十五、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
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六、勞工權益保障:
(一)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
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乙方應於簽約後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檢具派
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
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
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
(四)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
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
理。
十七、履約期間乙方應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
效管理要點」辦理。
十八、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乙方應於完成審查之原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二)乙方所擬定或完成審查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
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三)辦理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公有新建建築物,乙方應協助甲
方(或設計單位)於工程招標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另
於辦理變更設計時,應併同檢討與協助甲方(或設計單位
)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新臺幣 2億元以上,且建
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
圍表」規定者,乙方應協助甲方(或設計單位)於工程申
報一樓樓板勘驗前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另於辦理變更
設計時,應併同檢討與協助甲方(或設計單位)申請變更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五)工程有電機工程用電設備之新設公有新建築物,乙方應督
促設計單位於工程招標前取得台電公司預審台電配電室(
場)核准,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或建築總面
積達「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者,需提出用電計畫
書,並經台電公司核准。另於新建築物開工前,乙方應督
促設計單位取得台電公司電氣審核證明,以供甲方辦理新
建築物開工之必要文件;於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督促
設計單位申請變更取得台電公司電氣審核證明;乙方應督
促監造廠商協助施工廠商於工程完成前完成向台電公司申
報竣工手續,以利本建築物用電安全品質及完成台電公司
送電作業。另有關消防、給水、污水及電信工程等圖說,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亦應督促設計廠商於開工前向各該主
管機關辦妥審查核准,並於竣工後督促監造廠商協助施工
廠商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辦竣工事宜。(前述電氣、消防、
給水、污水及電信等圖說送該主管機關審查期程,如委託
設計契約有另訂定期程者,則依設計契約所訂期程辦理)
。
□(六)其他:________。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
範,協助甲方辦理工程品質之「督導」與「管控」。辦理工程設計
之諮詢及審查等服務工作,應力求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
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
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之履約品質或
進度不符合契約約定,得通知乙方「督導」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
商限期改善或改正,並提出「管控」方案。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
方得要求乙方就該案檢討及提出「特別報告」,並追究責任。
三、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
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四、甲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
果,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對乙方
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第十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
用內。
(一)專業責任險。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於施工期間應為其作業人員投保雇
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三)□其他:_______。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
整後於招標時載明,本款內容僅供參考,甲方得依個案實際需要修
正):
(一)承保範圍(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
1.專業責任險: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
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2.雇主意外責任險: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
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
賠償。採□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社會保險優先給付後
,再就僱主意外責任險予以給付。(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3.其他:_____。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
1.專業責任險:契約價金總額。
2.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1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新台幣﹝ 100﹞萬元
。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新台幣﹝1000﹞萬元。
3.其他:______。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建議不逾每
一事故損失之20%)
(六)保險期間:自____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_
___之日止(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八)其他:____。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約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
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未依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
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未經業主同意,其內容不得變更。
七、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
商業保險代之。
八、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保險之保險期間。
九、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
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條第 7款辦理。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一、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二、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
時載明):
□(一)履約保證金: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
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__%(由甲方於招
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且
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二)差額保證金: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同履
約保證金之約定。
□(三)其他:____。(本款各目保證金如有其他發還方式,由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三、保證金提前發還或繳回之情形:
(一)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二)前目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暫停履約超過 3
個月時,甲方得依乙方之申請,先行發還賸餘保證金之90%,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乙方應於30日內繳回已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
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有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 3款至第 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
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
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
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約定辦理,其不合格
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
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
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
證金。
(八)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
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得於依本契約約定分次發還而尚未發
還者扣抵;不予發還之孳息,則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
所生者。
六、乙方如發生第 4款所約定 2目以上之情形,其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
孳息應合併計算,但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
限。
七、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
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八、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
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
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
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
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九、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
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
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
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
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
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
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履約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
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
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 2契約為限
。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甲方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
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二、甲方依契約約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
由連帶保證廠商接續履約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日內向甲
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十二條 驗收
一、驗收時機: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
二、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得分段或分期查驗及驗收。
三、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得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
驗供驗收之用。
四、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
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或改正
次數逾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次)次仍未能完
成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
約。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款約定辦
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約定期限完成工作,
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方擇一
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以新臺幣____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
時載明)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o(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
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 o(甲方得
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
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四、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
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
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
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
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
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
損害。
六、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
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七、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
標文件另有約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條規定。
九、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
請求加計年息_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
民法第 203條規定,年息為 5%)之遲延利息。
第十四條 罰則
一、施工期間乙方專職人員應依契約約定到工,無故不到工者,除依契
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罰款新台幣__元(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 1千元計)。
二、依契約乙方應出席或主持會議之人員未出席或主持者,每人每次罰
款新台幣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 2
千元計)。
三、乙方有管理不善情形時,其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並由甲方
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一)乙方如未依第 8條約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除權責分工表或契
約另有約定者外,各項工作逾期每日以新臺幣__元計算懲罰
性違約金(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百元)。
(二)因規劃廠商規劃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害者,就乙方審查規劃結
果不實部分,每次計罰金額為甲方向規劃廠商求償金額之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
(三)因設計廠商設計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害者,就乙方審查設計結
果不實部分,每次計罰金額為甲方向設計廠商求償金額之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
(四)因監造廠商監造不實,致甲方遭受損害者,就乙方履約管理不
實部分,每次計罰金額為甲方向監造廠商求償金額之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
四、乙方履約有管理不善之情形,甲方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
履約績效管理要點」檢討辦理扣分記點事宜。
五、其他:___(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五條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應保證其因本契約所完成之履約標的,並未侵害第三人所擁有
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如有第三人對甲方主張本契約
之履約標的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乙方應負責處理及承擔
一切法律責任,並應於接到甲方之通知後負責儘速解決前述糾紛,
且立即提供甲方因此所需之必要支援與諮詢(包括但不限於資料、
文件之提供及鑑定費用與律師費用之負擔)。
三、甲方若因乙方違反上述保證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
他權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延聘律師及專業人士為甲方提供辯
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或和解金,且乙方應負責賠償
甲方因此侵權訴訟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鑑定
費用、律師費用及名譽損失)。但如乙方於通知後未如期提供上開
辯護,甲方得自行延聘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如上述侵權指控經法定程序確認係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應於本項
侵權行為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 1個月內取得
合法權源或修改為符合甲方所需之履約標的,使之不侵權,否則應
將涉及侵權部分已給付之價款退還予甲方。乙方尚未取得合法授權
或完成修改前,甲方將停止使用該侵權之履的標的,若甲方因此遭
受任何損害或喪失任何利益,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五、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授權(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全部授權。
□部分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____(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六、有關著作權法第24條與第28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
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七、除另有約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
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八、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
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
一方負責賠償。
九、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
失,不負賠償責任。
十、委託專案管理之契約,乙方因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
負賠償責任﹔□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
賠償責任,亦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
者,依民法第 216條第 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契約訂定
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依民法第 216條第 1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
,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
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十一、乙方在工程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
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
損耗者,在保固期限內負責督導監造廠商監督施工廠商完成修復
工作。
十二、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
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
越或未違反契約約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
契約約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
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
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四、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
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五、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
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六、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
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
帶賠償責任。
十七、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
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
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
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
依原契約約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十八、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
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
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
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四、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
得就已完成之工作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五、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合理增減酬金:
(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辦理工程計劃變更,
致乙方需再提供審查及諮詢服務者。
(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
之諮詢與審查工作者。
(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
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四)有第 4條第 7款之情事者。
(五)有第 4條第 8款變更專案管理服務期程需要者。
六、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 1項之規定,契約變更
其新增項目單價訂定及議價作業等程序,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
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
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七、契約變更,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甲方及乙方雙方簽名或蓋章。
八、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
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
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約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
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
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
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
之文件。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
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 2項或第 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50條第 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
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履
約進度落後10%以上)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約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
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違反本契約第 8條第16款第 1目至第 3目情形之一,經甲方
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二、甲方未依前款約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款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
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
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
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
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
包含所失利益。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
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五、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並停止計價,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
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應
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七、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
部暫停執行專案管理。
八、依前 2款約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
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甲方應
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
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甲方延遲付款達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
則為 6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一、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
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
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85條之 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
定提付仲裁。
(三)依採購法第 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2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
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
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各推 1位仲裁人。
2.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依仲裁法第11條規定書面催
告他方,倘他方受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
告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
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選定 1位仲裁人。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
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四)仲裁標的於仲裁協議經雙方確認後,不得變更或追加。
(五)以□甲方所在地;□本工程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六)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
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七)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八)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
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九)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號 9樓東北區;電話:1999(外
縣市 02-27208889)轉1058、1059。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
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
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
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三)對於有爭議部分之服務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
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
(四)履約完成後,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協議前,甲方得依程序進行
結算、驗收及提存等作業,並俟履約爭議處理結果確定後再辦
理未盡事項。
(五)驗收完成後,如乙方對於結算結果有意見而拒絕於相關文件核
章簽認,不領取價金者,甲方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
五、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
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
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
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
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
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公開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
法規/採購法規關解釋函之資訊,乙方應提醒其工作人員及其他技
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
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七、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八、本契約及所含文件約定之各項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第 4條
減價收受、第13條逾期違約金所定之違約金外,其餘懲罰性違約金
合計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記
載者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5條第10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
內。
立契約人:甲方:(機關全銜)
代表人:
地 址:
乙方:(廠商全銜)
負責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