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纜線管路使用者非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轉讓予
  他人。如有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其出租期限不得逾使用契約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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