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 人行道之清潔。
二 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
即通知新工處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
三 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
新工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 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用
;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 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為之,其他
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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