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由新工處負責施工,並負
擔費用。
前項以外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
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屆期未設置完成者,新工處得廢止其核
准。
前項申請經核准,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
,申請人仍應負擔費用。
第二項圖說,其內含有附屬設施時,申請人應一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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