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由新工處負責施工,並負 擔費用。 前項以外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 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屆期未設置完成者,新工處得廢止其核 准。 前項申請經核准,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 ,申請人仍應負擔費用。 第二項圖說,其內含有附屬設施時,申請人應一併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