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因施作工程挖掘市區道路之管理,依市
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特設置臺北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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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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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所
收取之道路挖補費收入。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道路修復費收入。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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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
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支出。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進行道路修復工程支出。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管理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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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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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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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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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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