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人行地下道並提供各公司行號設
置廣告,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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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應設置於本市人行地下道通道兩側牆壁,其揭出場所及位置由本
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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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告揭出面自人行地下道牆壁起凸出部份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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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告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廣告之面積以揭出面最外緣之尺寸計算。
(二)廣告面積之計算以一平方公尺為單位,尾數不滿一平方公尺者,
仍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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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廣告型式一律以固定尺寸畫面並附設照明設備之燈箱型貼壁方式在兩
側牆壁揭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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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一)涉及政治性者。
(二)有礙人行地下道清潔維護者。
(三)有礙行人安全者。
(四)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者。
(六)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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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燈箱型廣告之照明設備電源應由承商自行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並繳交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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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廣告規格規定如下但事先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小型:高半公尺,寬二公尺。
(二)中型:高一公尺,寬一公尺至二公尺。
(三)大型:高一公尺,寬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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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廣告之揭出期間以一年為一期,自簽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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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廣告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地下道設置商業廣告,得由本府指定揭出廣告位置並以公開
招標民間公司行號設置方式辦理。
(二)本府有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得以書面
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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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設置廣告程序如下:
(一)由新工處公告或刊登報紙公開招標。
(二)人行地下道兩側牆壁揭出廣告位置由新工處劃設供承商設計廣
告圖案及說明書。
(三)承商檢送設計廣告圖說(不含揭出物)五份逕送新工處訂期會
同本府(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會審,會審合格後由承商填具標單(使用費用)以郵遞方式
寄送新工處定期開標。
(四)投標須知合約書及投標資格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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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商於廣告揭出期限屆滿時,欲繼續揭出者,有優先承辦權,但應
於期滿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繼續揭出之申請。期滿不續約者,應由
原承商負責將該項廣告物拆除,回復原狀,並經新工處會勘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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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商在廣告揭出期間內擬變更廣告內容者,應以書面並附擬變更廣
告內容圖說向本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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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廣告物揭出期間由本府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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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違反本須知規定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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