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力配電設施設置標準規格與申請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設置標準規格:
    (一)配電臺構架規格:
          1.二具組W240.H70.D150.TH530.COLUMN150×60。
          2.三具組W240.H70.D150.TH530.C-C240.B-B60×60。
    (二)配電設施(開關箱、變壓器)規格原則以(長1500×寬900×高
          1250m/m)。
    在試製功能未能加入系統運轉前,得依(M180×H140×D104CM)。倘因
    設置負荷未達實際供電需求,臺電得視設置場地(道路用地)之寬窄
    提較大規格審核。

二、申請程序:
    (一)電力配電設施,設於地面層時,其優先順位為:
          1.大用戶或大樓一律設於地下室,如經用戶提供私有土地,得
            設於地面上或一樓內。
          2.公園綠地內。
          3.高架橋、陸橋下之空間。
          4.人行道紅磚上。
          5.道路之安全島、綠島、分向島。
          6.未設人行道或巷弄之道路旁(八公尺以下,僅限申設配電臺
            構架)7.公共設施用地內。
    (二)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
          申請許可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左列事項:
          1.使用道路之目的,期限暨使用地點、範圍及計劃圖說。
          2.設施之構造。
          3.工程施工方法。
          4.施工期限。
          5.修復道路方法。
    (三)申請時應檢附設置位置詳細圖說、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
          本(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以供現場查核與公、私有土地
          之辨認。
    (四)申請設置於道路範圍內,如涉及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權利證
          明文件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
    (五)電力配電設施,設於未設人行道或巷弄等之道路旁,原則應以
          構架個案提出申請,但路地產權如屬私有,仍應檢附土地權利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否則應予駁回。
    (六)經核准設置後,如因道路拓建工程施工,需配合拆遷,所需拆
          遷補償費,應依規定比率分擔。既設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者
          ,應由臺電自行負責。
    (七)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除依法科處罰鍰外,並列為違章設置
          物,通知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按規定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