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配合管線單位維護纜線功能與兼顧維修作業所需人、手孔啟閉。管
線單位應採不影響交通及安全之原則,得以個案向道路主管機關工務
局養護工程處報備。期以確保道路交通順暢及人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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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要領:
(一)啟閉人、手孔應於維修前三日填具通告單一式五聯,向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核備後,逕行分送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與養護工
程處所屬轄區分隊及管線單位存查,並載明左列事項:
1.人、手孔類別。
2.地點。(附平面圖)
3.維修項目。
4.維修期限。
5.承包廠商。
6.連絡電話。
(二)緊急性啟閉維修得以電話逕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轄區分隊)
及轄管警察分局派出所報備。並於左列時限內,填送通告單。
1.辦公時間搶修者,三小時內。
2.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上午十時前,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日
,順延一日。
(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
全設施須知等之規定設置安全設施物。施工時間應與警政單位
保持連繫,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交通指揮。
(四)啟閉人、手孔期限以三日為限,並應依原報備時間內維修。倘
逾限得於三日內申報展延,且以一次為限。
(五)啟閉人、手孔於同一路段以一個間距為限,如須啟閉兩個間距
以上者,應申報以分期分段逐期作業。
(六)啟閉人、手孔時間,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對於重要幹道以夜
間施工為原則,維修時間如因應交通及道路管理,須限制施工
時,應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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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事項:
(一)從事人、手孔積水抽除,應導入排水側溝及維護道路整潔,並
就導管做妥安全措施,以確保交通安全。
(二)辦理人、手孔結構體之修、改建,如涉及道路挖掘,應依道路
挖掘有關法令規定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所屬「道路挖掘協調管
制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憑許可證施工。
(三)本作業如未設妥相關安全措施而造成國家賠償法事項,概由管
線單位逕行負責。
(四)本作業之違規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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