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主旨:臺北市重要地段管線挖掘施工,由工務局與警察局密切配合加
    強管理,查核,期在便民及安全之原則下實施,以確保安全。

二、範圍:重要地段範圍,由警察局規定之。

三、管理細則:
  (一)作業程序:
        1.挖掘許可證之核發,由工務局辦理。
        2.挖掘申請,由各事業單位或機關辦理。
        3.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接獲申請單後,先送會警察局,上項
          地段之挖掘,其施工員工,應辦理安全查核,施工期間,應有
          安全措施。
  (二)安全查核:
        1.申請挖掘單位,先舉辦廠商登記,並辦安全查核,其由各單位
          自行施工者,亦應自行辦理安全查核。並將作業人員名冊三份
          逕送警察局備查(名冊格式如附件),養工處作業員工,亦應
          比照辦理。
        2.申請挖掘單位,其施工作業人員,如有異動,隨時轉知警察局
          並辦理安全查核。
  (三)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
         (1)旗幟:
            甲、施工單位牌。
            乙、施工人員佩戴臂章。(單位、號碼)
            丙、工程安全標誌及一般挖掘規定之安全措施。
         (2)施工起訖時間,由施工單位於施工前通知管區派出所,如遇
            緊急情況,警局得通知挖掘單位暫停施工。
         (3)指派專人實施現場監督負責其安全事宜。
        2.警察局:
         (1)查對施工人員名單。
         (2)查對挖掘許可證所載事項與施工情形是否相符(日期,地點
            、施工限制,安全標幟)。
         (3)對施工員工及雇工等安全事宜,應密切注意,隨時瞭解,發
            現可疑,立即通知施工單位並報上級單位核辦。
        3.工務局(養工處):
         (1)接獲挖掘道路之申請即送會警察局。
         (2)檢查是否依照「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施
            工。
         (3)配合修復路面。

四、其他:
  (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埋設地段安全,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友軍駐臺單位,請國防部指定單位統一代辦。
  (三)一般地區挖掘,仍依前「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理辦法」辦理。
  (四)緊急搶修,除依照「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外,由施工單
        位通知派出所先行施工並補辦手續。
  (五)持有緊急搶修臂章者,應由固定人員使用,並將名冊臂章號碼送
        警察局備查,使用人之職員證,亦應註記臂章號碼,以備施工時
        查對。

五、本要點之修訂,需經工務局協調警察局及有關單位報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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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挖掘   路     段工作人名冊      │
│                     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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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籍貫│出  生│身分│詳細戶│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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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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