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臺北市重要地段管線挖掘施工,由工務局與警察局密切配合加
強管理,查核,期在便民及安全之原則下實施,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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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重要地段範圍,由警察局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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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細則:
(一)作業程序:
1.挖掘許可證之核發,由工務局辦理。
2.挖掘申請,由各事業單位或機關辦理。
3.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接獲申請單後,先送會警察局,上項
地段之挖掘,其施工員工,應辦理安全查核,施工期間,應有
安全措施。
(二)安全查核:
1.申請挖掘單位,先舉辦廠商登記,並辦安全查核,其由各單位
自行施工者,亦應自行辦理安全查核。並將作業人員名冊三份
逕送警察局備查(名冊格式如附件),養工處作業員工,亦應
比照辦理。
2.申請挖掘單位,其施工作業人員,如有異動,隨時轉知警察局
並辦理安全查核。
(三)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
(1)旗幟:
甲、施工單位牌。
乙、施工人員佩戴臂章。(單位、號碼)
丙、工程安全標誌及一般挖掘規定之安全措施。
(2)施工起訖時間,由施工單位於施工前通知管區派出所,如遇
緊急情況,警局得通知挖掘單位暫停施工。
(3)指派專人實施現場監督負責其安全事宜。
2.警察局:
(1)查對施工人員名單。
(2)查對挖掘許可證所載事項與施工情形是否相符(日期,地點
、施工限制,安全標幟)。
(3)對施工員工及雇工等安全事宜,應密切注意,隨時瞭解,發
現可疑,立即通知施工單位並報上級單位核辦。
3.工務局(養工處):
(1)接獲挖掘道路之申請即送會警察局。
(2)檢查是否依照「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施
工。
(3)配合修復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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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埋設地段安全,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友軍駐臺單位,請國防部指定單位統一代辦。
(三)一般地區挖掘,仍依前「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理辦法」辦理。
(四)緊急搶修,除依照「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外,由施工單
位通知派出所先行施工並補辦手續。
(五)持有緊急搶修臂章者,應由固定人員使用,並將名冊臂章號碼送
警察局備查,使用人之職員證,亦應註記臂章號碼,以備施工時
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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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修訂,需經工務局協調警察局及有關單位報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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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挖掘 路 段工作人名冊 │
│ 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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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籍貫│出 生│身分│詳細戶│備 註│
│ │ │ │年月日│證字│籍地址│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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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 │ │ │ │
│ │ │ 縣│ │ │ │ │
│ │ │ 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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