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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界定本市退
    縮無遮簷人行道及其他銜接公眾通行道路且提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之私
    有產權範圍管理維護權責,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指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無遮簷
    人行道。

三、機關及學校用地範圍管理維護原則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用地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由本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管理維護,其相鄰之側溝由本局水利工程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管理維護,路燈及行道樹由本局公園路燈工
        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管理維護。但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於
        相鄰道路新築或拓築後始退縮留設者,由該機關學校洽請新工處
        、水利處及公園處完成接管程序後,再予管理維護。
  (二)其他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包括中央機關)退縮無遮簷人行道與
        其相鄰之側溝、路燈及行道樹,由該機關學校管理維護。

四、私有產權土地範圍管理維護原則如下:
  (一)如確為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另經新工處檢討預算及人行道更新
        需要性評量機制評定可行,且不屬於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
        放空間設置管理維護要點」設置之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經土地所
        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得比照第三點
        第(一)款分工,由本局代為依現況辦理更新。該退縮無遮簷人
        行道更新完成後,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
        護。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建築基
        地,其起造人應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
        護要點」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並應協助建築物
        及公共開放空間有關之所有權人組成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維護等
        職掌事項。於該管理委員會尚未正式成立前,以起造人為管理人
        ,負責公共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
  (三)私有產權土地範圍內之樹木、景觀燈或建築物外牆投射燈等,應
        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但樹木影響市區道
        路公共安全時,公園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
        規定予以協助排除安全障礙,後續清除、處理及日常管理維護,
        仍由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負責。另所稱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
        ,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或枝幹低於二公尺,而有危及市區
        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情事者。
  (四)座落私有產權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土地內鄰近市區道路且於該道
        路闢建同時規劃種植之行道樹,經土地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
        會書面同意者,由公園處協助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