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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查公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
    地役關係,或供巷道使用之通行狀態是否已達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之危害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情形,特設臺北市公私有
    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暨公共安全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等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機關專門委員以上人員聘(派)
    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項第十四款之府外委員遴選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
    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府各機關、學校執行公務時,遇有公私有土地供
    巷道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疑義及公共安全疑慮之狀況。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府外學者及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五、各機關、學校應將公用地役關係認定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供
    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
    幕僚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
    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評估分析:
        1.巷道可能存在年代。
        2.是否為通行之必要。
        3.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阻止或曾提供同意書。
        4.維護單位是否曾有維護管理紀錄。
        5.是否涉及建築法規。
        6.是否為民法提供之袋地通行。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依臺北市公私有土地既有道(通)路之維護(修)
    流程提請認定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
    供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儘速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幕僚
    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七、本小組審議前,由相關機關成立幹事會,先行召開幹事會議審查基本
    資料或至現場會勘。
    提送認定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提案單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出席
    幹事會議陳述意見,並於通知書中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
    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本小組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提案單位作成處分
    ,應註記教示條款,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日後有涉及相關爭議,由
    提案單位代表本府答辯及出庭。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年度相關經費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