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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轄河川區域內船舶碇泊營利許可規費與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二條
申請於本市轄河川區域內船舶碇泊營利者,應於申請時繳納許可規費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許可規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或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均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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