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艘船舶保證金之繳納應依下列規定: 一、二百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逾二百噸至五百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三、逾五百噸至一千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四、逾一千噸至三千噸以下船舶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逾三千噸船舶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保證金應於許可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繳納。許可使用人未依期 限繳納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