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建築物所有人設置;新建、增
  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設置。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起造人辦
  理。
  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
  計。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
  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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