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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 流。 前項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基地使用人對依第一項規定而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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