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如左:
  一、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
      平均單位水量      年總營運成本 (元)
      使用費 (元/=─────────────
      立方公尺)     年總處理污水量 (立方公尺)
  二、投肥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十六.七倍計收,依載運車輛之規定
      載重以公噸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仍以一公噸計。
  前項使用費單價由管理機關依公式計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營運成本,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折舊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依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攤之費用
      。
  二、地上(下)物補償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所需補償地上(
      下)物及管線通過私地應付之費用。
  三、借款利息: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利息。
  四、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包括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之保養、機電設備
      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護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五、業務費用:指管理機關辦理業務所需之費用。
  六、回饋金:指污水處理廠為辦理鄰近地區敦親睦鄰依第九條規定所支
      付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處理污水量,係指污水廠設計量之年平均總污水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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