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
  之。
  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由管理機關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
  種水源者,分別計收。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向管理機關
  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抵
  繳或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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