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各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所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產生;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污水處理廠回
饋區內各區公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第一回饋區、第二回饋區範圍內里長,另得
    增聘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行政區其他里總數二分之一以下之里長為
    委員。
二、專業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三、回饋區內各區公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會計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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