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
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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