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罰則
  擅自附掛纜線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補提申請或拆除,逾期未依通知辦理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業者附掛纜線未依第三條第四項施工管理辦法辦理者,得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