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業者附掛纜線未依第三條第四項施工管理辦法辦理者,得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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