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業者對暫掛於下水道之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應依管理機關所訂之檢視表
  範圍進行檢視,同時檢視範圍內下水道之排水情況。
  前項所有設施物之檢視,應每六個月完成一次。
  管理機關對於前項之檢視成果得劃分區域,每月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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