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纜線附設於橋樑或隧道之申請時,應通知業者就該纜線共
  構方式進行研商。共構施工完成後未滿三年,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加收
  使用費者外,不得另行附設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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