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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纜線附設橋樑或隧道使用期間以三年為限。業者欲續約時,應於使用期 限屆滿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予以續約; 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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