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業者擅自附掛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提申請或拆除,逾期未依通知
  辦理者,即予強制拆除。
  業者未依第三條第四項施工管理辦法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
  未改善者,即予強制截斷。其情節重大致有影響排水之虞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原許可暫掛處分,並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於截斷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或強制拆除。
  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執行強制拆除時,費用均由業者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