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業者擅自附掛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得補申請並完成附掛許可者之使用費
  ,自前年度一月一日起算,加倍計收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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