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纜線暫掛於
  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附設於橋樑及隧道
  之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纜線暫掛於污水下水道之管理
  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本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費與履約保證金之計收、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
  、附設纜線之管理及處罰委任管理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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