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纜線暫掛於 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附設於橋樑及隧道 之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纜線暫掛於污水下水道之管理 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本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費與履約保證金之計收、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 、附設纜線之管理及處罰委任管理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