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業者於本市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附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簽約或續約前一次繳清。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時,應一併通知第一項應繳費用之數額,業者應
  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
  ,視為撤回申請。
  業者於施工時應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項之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及前項施工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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