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於本市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附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簽約或續約前一次繳清。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時,應一併通知第一項應繳費用之數額,業者應 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 ,視為撤回申請。 業者於施工時應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項之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及前項施工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