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纜線暫掛於下水道路段,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地區為範圍
  。但農路之側溝不得暫掛。
  暫掛於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其橫斷面積總和不得超過雨水下水道斷面
  積百分之一,且暫掛於側溝之纜線,其直徑(不含自持線)不得超過二
  ‧三公分;暫掛於箱涵或涵管之纜線,其直徑(不含自持線)不得超過
  三公分。
  暫掛於污水下水道內之纜線,其橫斷面積總和不得超過管內斷面積百分
  之一,纜線直徑不得超過管內直徑百分之五,且纜線直徑不得超過三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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