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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纜線暫掛於下水道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年為限。業者欲續約時,應 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予 以續約;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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