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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使用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應於業者自行拆除暫掛纜線後,無息退還未到期月份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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