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排水設施新設、改道或廢止者,應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基準如下:
  一、排水設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新臺幣二萬二千三百元。
  二、排水設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新臺幣四萬三千九百
      元。
  三、排水設施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公尺者,新臺幣八萬一千三百
      元。
  四、排水設施長度五千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公尺者,新臺幣十萬五千九百
      元。
  五、排水設施長度一萬公尺以上未達一萬五千公尺者,新臺幣十二萬六
      千六百元。
  六、排水設施長度一萬五千公尺以上者,新臺幣十四萬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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