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基地開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
  規定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建築物新建行為。
  二、建築物改建行為。
  三、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
  四、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
  前項基地開發之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新建行為: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
      計算。
  二、建築物改建行為: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計算。
  三、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以實際增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
      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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