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開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 規定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建築物新建行為。 二、建築物改建行為。 三、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 四、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 前項基地開發之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新建行為: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 計算。 二、建築物改建行為: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計算。 三、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以實際增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 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