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北市雨水下水
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審核有線電視、行動電
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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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電視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由本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以下
簡稱下工科),負責收辦及審核,有關挖掘之管制部分,則由本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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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業者所提之書面文件其內容及數量,承辦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審核:
(一)與業者名稱相符之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
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執照)。
(二)業者所經營區域範圍內以行政區為單位,繪製預定計畫施設暫掛
與申挖時程區塊圖陸份(每一區塊範圍以一00公頃為原則,最
少不得少於五0公頃,最多不得大於一五0公頃),並連同每一
區塊申請書與圖說,一次向本處申請審查,俟審查合格後,本處
得先核發一至三個區塊範圍許可證給業者施工,惟須業者在已核
發許可證逐塊報請查驗合格後,再續發後一區塊之許可證。
(三)檢附圖說:(先檢送參份審查用,俟合格後圖說備捌份供訂契約
之用)
1.既有附掛雨水下水道纜線圖,其中應註明既設之纜線數量及使
用狀況(如使用中、廢棄或不明等)。
2.新設計分配線網路佈設線平面圖:須以一千分之一圖繪製,以
紅色線表申請暫掛側溝段,以綠色表申請暫掛箱涵或涵管段,
以藍色線表申請挖掘道路段,以紫色線表租用中華電信路段之
投落點,其他方式佈設路線未規範部分以圖例說明,申請暫掛
雨水下水道段,應註記暫掛纜線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3.設計斷面圖:每一暫掛段逾五0公尺者,每五0公尺應繪製側
溝之斷面圖,註明纜線暫掛之位置、距溝蓋底(箱涵頂或涵管
頂)之間距及側溝深度或箱涵與涵管管徑大小。若路段未超過
五0公尺者,至少頭末兩端均須繪製。
4.引上管設置位置圖:包括暫掛與引上附壁及挖掘埋設等銜接處
纜線與管路處理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5.設施物設置位置圖:側溝、箱涵、涵管等雨水下水道設施內絕
對不得設置纜線以外任何設施(如光投落點基座箱等)。其設
施物設置位置原則以路權外設置為最優先,如確無法取得私地
設置,原則同意如下地點:
(1)高架橋、路橋下之空間。
(2)人行道寬一.六公尺以上之設施帶上。
(3)巷道寬十公尺以下道路,於居民不反對地點,同意放寬設置
。
(四)前項各設施物應註明可資辨視之記號,俾利其他管線單位辨別,
以免予被挖損,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補
正者不在此限:
1.業者之名稱與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不符者。
2.業者受本處停止暫掛申請之處分,期間未滿者。
3.欠缺應附之圖說或其圖說未依規定繪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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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涉及本府各區公所管轄維修之道路範圍內之側溝,挖掘道路者,
應即通知區公所配合辦理,涉及申挖地點之圖說應移新工處審查,並
通知該區域其他業者辦理共同挖掘。
新工處應即依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挖掘辦法
)審查,加註意見後,移還下工科,其審查時間以不逾九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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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工科依前二點及處理要點第五點纜線暫掛原則審查完畢後,應將不
符合或其他違反法令部分通知業者,業者應於一個月內修正送審,逾
期未修正,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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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查合格者,應即簽報奉核後,應通知業者一個月內至本處秘書室
繳納租金,並檢附核准圖說副知區公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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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者於繳納後,應持收據至下工科辦理簽約手續,其契約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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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契約簽訂完成後,下工科應將契約分別轉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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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者於辦理暫掛施工期間,下工科應派員檢查施工情形,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並依暫掛契約之規定檢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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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者依核准之挖掘圖說向新工處申請挖掘,新工處應以挖掘長度不超
過一00公尺為限,採分期分段核發許可,並依挖掘辦法之約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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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者暫掛完畢後,下工科於十日內派員會同相關辦理查驗,若有不
符合暫掛契約之約定者,應依該契約所訂定之期限通知改善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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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業者申請纜線暫掛時,應將申請經營區內之所有舊廢線全部清除,
始同意申請暫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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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程序經本處處長核定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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