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獎懲作業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考核計點期間,從前一年十一月
    十一日至當年十一月十日止。

三、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各經營區自主品管,除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已登錄列管者外,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業者通報查證屬實者,依各款標準核給積點。但
    各經營區累積點數以六十點為限。
  (一)發現側溝、箱涵、管涵結構破損、鋼筋外露、人孔爬梯損壞、遭
        覆蓋人孔、人孔蓋破裂、涵管脫節、管線橫越或廢棄物阻塞雨水
        下水道,每處核給積點一點。
  (二)發現側溝、箱涵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二十公分以上者,每五十
        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發現不明管線、纜線(非屬業者)附掛於雨水下水道內者,每二
        百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
  (四)發現本處未登錄之雨水下水道箱涵或管涵者,每五十公尺核給積
        點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五)發現非第一款原因所造成之阻礙排水情形且非業者所造成者,每
        處核給積點二點。
  (六)發現雨水下水道內有自來水漏水現象者,每處核給積點二點。
  (七)經營區內經本處抽查,業者全年檢視、通報確實並無核減積點者
        ,核給積點五點。
  (八)協助施設符合本處規範之人孔爬梯,且新設爬梯依本市雨水下水
        道系統人孔編號烙鑄該人孔編碼印記者,每座核給積點二點。
  (九)負責施設不鏽鋼鈑架者,每一經營區年度累計施工長度每一公里
        核給積點一點,餘數未滿一公里,但超過五百公尺者,以一公里
        計。
  (十)主動申報抽除合法申掛之纜線,每五百公尺核給積點一點,餘數
        未滿五百公尺,但超過二百公尺,以五百公尺計。
  (十一)協助提昇遭覆蓋雨水下水道人孔之高度且施工方式符合本處規
          定者,每座核給積點四點。

四、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各經營區自主品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本處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依各款標準核減積點:
  (一)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者,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二)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者,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
        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三)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者,每五公尺核減積
        點一點。
  (四)纜線垂落者,每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十公尺以十公尺計。
  (五)暫掛纜線未依規定位置設置者,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
        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六)在業者排定檢視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通
        報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
        五十公尺計。
  (七)未依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檢視時程表
        送本處者,每逾一日核減積點一點。
  (八)未依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每日上午十時前將前日檢視成果送
        本處備查者,每逾四小時核減積點一點,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
  (九)未依規定申請擅自開啟側溝溝蓋或雨水下水道人孔者,每處每次
        核減積點二點。
  (十)開啟側溝溝蓋或雨水下水道人孔施工,經查獲無派專人指揮交通
        、設置交通安全措施及施工告示牌者,累計二次核減積點一點。
  (十一)用餘纜線或線架等設施物留置於雨水下水道內者,每處核減積
          點二點。
  (十二)擅自附掛纜線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二點,未滿二百五
          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十三)其他有妨礙排水之虞者,核減積點一點。
  (十四)以上各款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每處核減積點二
          點。

五、本處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各經營區範圍評定業者自主品管之考
    核等級;其等級如下:
  (一)全年核給積點在二十點以上且無核減積點紀錄者為優等。
  (二)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在二十點以上者為甲
        等。
  (三)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在零點以上未滿二十
        點者為乙等。
  (四)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在未滿二十點者為丙
        等。
  (五)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在二十點以上者為丁
        等。

六、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獎懲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以獎牌獎勵,並得依本府核定單價八折優先續約
        。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以獎狀獎勵,並得予續約;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單
        價計算。
  (三)經考核為乙等而續約者,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計算。
  (四)經考核為丙、丁等而續約者,其下年度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乘以
        加成基數計算,加成基數規定如下:
        1.考核為丙等者,加成基數為前一年度加成基數乘一.二。
        2.考核為丁等者,加成基數為前一年度加成基數乘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