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考核計點期間,從前一年十一月
十一日至當年十一月十日止。
|
三、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各經營區自主品管,除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已登錄列管者外,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業者通報查證屬實者,依各款標準核給積點。但
各經營區累積點數以六十點為限。
(一)發現側溝、箱涵、管涵結構破損、鋼筋外露、人孔爬梯損壞、遭
覆蓋人孔、人孔蓋破裂、涵管脫節、管線橫越或廢棄物阻塞雨水
下水道,每處核給積點一點。
(二)發現側溝、箱涵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二十公分以上者,每五十
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發現不明管線、纜線(非屬業者)附掛於雨水下水道內者,每二
百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
(四)發現本處未登錄之雨水下水道箱涵或管涵者,每五十公尺核給積
點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五)發現非第一款原因所造成之阻礙排水情形且非業者所造成者,每
處核給積點二點。
(六)發現雨水下水道內有自來水漏水現象者,每處核給積點二點。
(七)經營區內經本處抽查,業者全年檢視、通報確實並無核減積點者
,核給積點五點。
(八)協助施設符合本處規範之人孔爬梯,且新設爬梯依本市雨水下水
道系統人孔編號烙鑄該人孔編碼印記者,每座核給積點二點。
(九)負責施設不鏽鋼鈑架者,每一經營區年度累計施工長度每一公里
核給積點一點,餘數未滿一公里,但超過五百公尺者,以一公里
計。
(十)主動申報抽除合法申掛之纜線,每五百公尺核給積點一點,餘數
未滿五百公尺,但超過二百公尺,以五百公尺計。
(十一)協助提昇遭覆蓋雨水下水道人孔之高度且施工方式符合本處規
定者,每座核給積點四點。
|
四、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各經營區自主品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本處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依各款標準核減積點:
(一)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者,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二)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者,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
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三)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者,每五公尺核減積
點一點。
(四)纜線垂落者,每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十公尺以十公尺計。
(五)暫掛纜線未依規定位置設置者,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
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六)在業者排定檢視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通
報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
五十公尺計。
(七)未依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檢視時程表
送本處者,每逾一日核減積點一點。
(八)未依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每日上午十時前將前日檢視成果送
本處備查者,每逾四小時核減積點一點,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
(九)未依規定申請擅自開啟側溝溝蓋或雨水下水道人孔者,每處每次
核減積點二點。
(十)開啟側溝溝蓋或雨水下水道人孔施工,經查獲無派專人指揮交通
、設置交通安全措施及施工告示牌者,累計二次核減積點一點。
(十一)用餘纜線或線架等設施物留置於雨水下水道內者,每處核減積
點二點。
(十二)擅自附掛纜線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二點,未滿二百五
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十三)其他有妨礙排水之虞者,核減積點一點。
(十四)以上各款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每處核減積點二
點。
|
五、本處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各經營區範圍評定業者自主品管之考
核等級;其等級如下:
(一)全年核給積點在二十點以上且無核減積點紀錄者為優等。
(二)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在二十點以上者為甲
等。
(三)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在零點以上未滿二十
點者為乙等。
(四)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在未滿二十點者為丙
等。
(五)全年核減積點與核給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在二十點以上者為丁
等。
|
六、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自主品管之獎懲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以獎牌獎勵,並得依本府核定單價八折優先續約
。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以獎狀獎勵,並得予續約;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單
價計算。
(三)經考核為乙等而續約者,其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計算。
(四)經考核為丙、丁等而續約者,其下年度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乘以
加成基數計算,加成基數規定如下:
1.考核為丙等者,加成基數為前一年度加成基數乘一.二。
2.考核為丁等者,加成基數為前一年度加成基數乘一.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