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代辦道路挖掘路面修復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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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每平方公│ │
│系統│項 目│尺單價(│備 註 │
│類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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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線│主要道路│1,405.00│一、依82年度臺北市議│
│道路│ │ │ 會審查工程預算單價│
├──┼────┼────┤ 調整修正。 │
│幹線│高速道路│1,405.00│二、依臺北市市區道路│
│道路│ │ │ 工程設計標準分類,│
├──┼────┼────┤ 主要道路路幅不得少│
│幹線│園林道路│1,405.00│ 於20公尺,其碎石級│
│道路│ │ │ 配底層以50公分計算│
├──┼────┼────┤ 。 │
│次要│次要道路│1,130.00│ 次要道路路幅不得少│
│道路│ │ │ 於11公尺(含目前之│
├──┼────┼────┤ 街路統稱),其碎石│
│次要│巷道(含│ 900.00│ 級配底層以40公分計│
│道路│弄道) │ │ 算。至巷弄道路之碎│
├──┼────┼────┤ 石級配底層以30公分│
│碎石│碎石路面│ 435.00│ 計算。 │
│路面│ │ │三、本市碎石路面其碎│
├──┼────┼────┤ 石級配以30公尺計算│
│人行│紅磚(含│ 840.00│ 。 │
│道 │石片)人│ │四、其他管線附掛快速│
│ │行道 │ │ 道路及橋樑其收費另│
├──┼────┼────┤ 計。 │
│其他│加舖3㎝ │ 135.00│五、屬用戶管線申挖,│
│ │瀝青混凝│ │ 不論道路系統別,其│
│ │土面層 │ │ 費用計算,均以巷弄│
├──┼────┼────┤ 道路單價標準計算。│
│其他│加舖5㎝ │ 240.00│六、路基碎石級配底層│
│ │瀝青混凝│ │ 由管線單位自行施築│
│ │土面層 │ │ 時,臺北市政府(以│
├──┼────┼────┤ 下簡稱本府)僅代辦│
│其他│加舖7㎝ │ 345.00│ 瀝青混凝土面層,其│
│ │瀝青混凝│ │ 修復費基準如下: │
│ │土面層 │ │(一)主要道路管溝舖│
├──┼────┼────┤ 15公分厚瀝青混凝│
│其他│加舖10㎝│ 465.00│ 土面層單價:新臺│
│ │瀝青混凝│ │ 幣六九0元計算。│
│ │土面層(│ │(二)次要道路管溝舖│
│ │管溝修復│ │ 12公分厚瀝青混凝│
│ │) │ │ 土面層單價:新臺│
├──┼────┼────┤ 幣五五五元計算。│
│其他│加舖12㎝│ 555.00│(三)巷弄道路管溝舖│
│ │瀝青混凝│ │ 10公分厚瀝青混凝│
│ │土面層(│ │ 土面層單價:新臺│
│ │管溝修復│ │ 幣四六五元計算。│
│ │) │ │七、本收費標準表未將│
├──┼────┼────┤ 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
│其他│加舖15㎝│ 690.00│ 費用列入。凡申請自│
│ │瀝青混凝│ │ 行修復路面者,應逕│
│ │土面層(│ │ 行將該項費用計列。│
│ │管溝修復│ │八、申挖單位自行修復│
│ │) │ │ 路面,於保固期間路│
├──┼────┼────┤ 面改善,經本府工務│
│其他│舖高壓水│1,255.00│ 局養護工程處代修,│
│ │泥磚 │ │ 其面積計算以1 平方│
├──┼────┼────┤ 公尺起計,收費標準│
│其他│銑刨(平│ 35.00│ 表仍按道路系統別核│
│ │均3㎝) │ │ 計,同時依規定另加│
├──┼────┼────┤ 收百分之二十作業費│
│其他│銑刨(平│ 56.00│ 。 │
│ │均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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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綠色彩色│每立方公│ │
│ │混凝土 │尺單價 │ │
│ │280㎏/ │17,535.0│ │
│ │㎝PC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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