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橋
孔之管理與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橋孔,係指高架道路下及橋樑引道下之空間。
三、本市橋此之統籌分配使用,以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
處)為主辦機關,簽報本府核准後為之。
四、橋孔經分配確定後,使用機關應填具「臺北市市區橋此使用書「(如
附件一),並加蓋機關印信送養工處而管。
五、使用橋孔單位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依左列辦理:
(一)使用橋孔如有建物,應於出入口右側緊貼牆壁設置告示牌,如無建
物,應緊賠右側橋墩劍置告示牌(格示如附件二)。
(二)使用橋孔機關,如需於分配橋孔範圍內施築構造物,應依臺北市高
架道路下橋孔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規定,向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申請建築許可。
(三)使用橋孔機關,應切結於使用期間確保橋樑之安全、橋孔附近交通
之順暢、環境之整潔、市容觀瞻之維護。
(四)橋孔經分配後,應依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如必須變更
用途,應向養工處申請轉呈本府核准後,方可變更。
(五)使用機關如無需使用橋孔,應交回養工處轉呈本府統一處理,不得
逕行移轉其他機關使用。
(六)養工處得隨時抽查橋孔使用情形,如有違反規定者,即函請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善者,簽報本府核准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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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使用機關 │ │
│北├──────┼──────────────┤
│市│經濟事業內容│ │
│市├──────┼──────────────┤
│區│須用橋孔名稱│ │
│橋├──────┼──────────────┤
│孔│須用面積 │ │
│使├──────┼──────────────┤
│用│使用及構造 │ │
│書├──────┼──────────────┤
│ │須否接水電 │ │
│ ├──────┼──────────────┤
│ │ │ │
│ │用 途│ │
│ │ │ │
│ ├──────┼──────────────┤
│ │容載人數 │ │
│ ├──────┼──────────────┤
│ │須否挖掘橋基│ │
│ ├──────┼──────────────┤
│ │ │ │
│ │計畫書內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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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 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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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
│面 │
│位 │
│置 │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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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使用機關: │
│ 機 關 首 長: │
│ 此致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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