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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依法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以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之裁處,應考量下列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
    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五、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而裁處罰鍰時,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
    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參照第二點參考表酌量減輕或加重,
    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