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於公園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檢送相關圖說資料向管理機關
  申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埋設;其依規定應繳納相關費用者,
  應於繳納後,始得為之。
  施工單位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現狀變更、損壞或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
  修復及其他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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