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凱歌堂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士
    林官邸園區凱歌堂(以下簡稱本堂)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堂為基督教堂,得申請使用場地舉辦結婚儀式。但不得妨礙入園參
    觀遊客並應遵守教堂禮儀。
    本堂不供做任何營利性活動。

三、申請使用本堂場地,應於使用場地當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填具申請表
    (如附表)提出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場地當日前三日,至本處出納
    繳交相關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四、申請表應載明結婚儀式時間、參加人數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號碼,俾以安排與連繫,並應載明申請人同意無條件遵守
    本須知之規定。

五、本堂場地供申請使用時間,為元旦、星期日上午、基督受難日及復活
    節以外之時間,且每次以四小時為單位。但上、下午使用時間不得超
    過當日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五時,使用人並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交還場
    地離開。

六、星期日上午做禮拜時間,市民可自由參加。

七、申請人使用場地,應依下列基準繳交場地維護費、空調冷氣費及保證
    金。
  (一)場地維護費以四小時計,每次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
  (二)空調冷氣費以四小時計,每次二千元。
  (三)場地保證金十萬元。
    申請人為禮堂佈置時,應依前二款基準折半繳交場地維護費及空調冷
    氣費。但以本堂作為結婚禮堂使用者,於無人申請使用時,得為預演
    一次,並免收該場地維護費。

八、使用本堂場地,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本堂地上、牆上、講臺、桌椅、天花板、玻璃窗、座椅、鋼琴
        及風琴上張貼釘掛海報、標語、裝飾品及花卉。但裝飾品或花卉
        放置於花架或地上者,不在此限。
  (二)於本堂內外一律禁止使用鞭炮或拉炮、碎紙、炮燭。
  (三)於本堂散發文宣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本堂場地:
  (一)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妨害安寧或有安全顧慮者。
  (三)違反本須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九、申請使用場地後,無故取消使用之申請人,本處將列入紀錄,並以之
    作為其日後申請時之核准參考。

十、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善後清理工作,將場地回復原狀,並經值班人員複
    檢認可,始解除其責任。
    申請人使用之場地、設施或設備因其使用致遭受損害時,不問是否可
    歸責於申請人,均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處得予拍照存證,
    並由申請人或其他公正第三人簽認後,由本處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十一、申請人應將自有物於第五點規定之時間內遷離場地,逾時除視為廢
      棄物處置外,本處並得強制其搬遷。
      前項廢棄物,本處得逕行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
      人不得異議。

十二、申請人未於第五點規定之時間內,遷離場地回復原狀者,應按逾期
      回復原狀之期間,依第七點規定之標準加倍徵收場地維護費及空調
      冷氣費作為違約金。

十三、申請人於履行本須知規定完竣後,由本處退還場地保證金。申請人
      依本須知應負擔之款項如未繳清時,本處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
      不足並予追繳。

十四、本堂風琴等設備,未經本處同意,不得移動或使用。

十五、本堂周圍未設置停車場,除新娘禮車外,其他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園
      區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