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事業廢水申請投棄污水處理廠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污水下水道未普及地區事業
    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之需要,並兼顧污水處理廠設施之安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係指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
    處)所轄污水處理廠得負荷之水質、水量範圍內接受事業廢水之處理
    。所稱事業廢水,係指水污染防治法所指定並經政府登記有案之事業
    所排放之廢水。
三、事業廢水之投棄,應由事業負責人填具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申請
    表(如附件一),向衛工處申請,經審查檢驗合格並經雙方同意簽訂
    契約(如附件二)後始得投棄。
四、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五時,投棄量每事業每日不得逾五十立方公尺。
五、事業廢水投棄時應依衛工處指定地點投棄,投棄後並應立即清理場地
    ,始得離去。
    前項投棄事業廢水,有使用衛工處設備時,應遵照有關規定辦理,如
    有毀損衛工處設備者,事業與其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事業投棄之廢水應符合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下水水質標準
    規定,衛工處並得派員抽樣檢驗(檢驗表如附件三)。
    前項檢驗項目依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分類為準。
七、衛工處依臺北市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基準收取使用費。
    其規定有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基準計收之。
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衛工處得拒絕處理或停止事業投棄廢水:
(一)污水處理廠水質水量負荷過量時。
(二)清運投棄非第二點所稱之事業廢水者。
(三)事業廢水水質超過本要點之水質規定者。
(四)拒絕衛工處抽樣檢驗者。
(五)違反契約約定者。
(六)其他足以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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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事業廢水投棄污│
│水處理廠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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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                                │
│(一)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人:    │
│(二)事業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三)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
│(四)連絡電話:                              │
│(五)事業地址:                              │
│(六)事業廢水類別                            │
│(七)事業廢水每日產生量:  每日申請投棄量:  │
│(八)水質(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水檢驗│
│      機構,最近三十日內,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
│      檢驗項目須含水溫、PH值、BOD、COD│
│      、SS及使用原料,產品或工作環境中,產生│
│      含有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所規定項│
│      目):                                  │
│(九)載運車輛車號:                          │
│(十)駕駛員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
│二、審查結果:                                │
│□符合規定,擬准予投入。                      │
│□不符合規定,擬不准予投入(註明原因,並建議做│
│  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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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廠│      │組  長│            │
│  │        │  │      ├───┼──────┤
│示│        │長│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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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接受臺北市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
理廠契約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甲方
),接受    (以下簡稱乙方)投棄事業廢水之申請,並
經審查檢驗合格後,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左:
第一條:乙方申請投棄身事業廢水應符合臺北市事業廢水申請投棄污水處
        理廠作業要點(如附件一)之規定,其運輸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
        ,應依環保有有關規定辦理,以免於運送途中造成污染。
第二條:有臺北市事業廢水申請投棄污水處理廠作業要點第八點列舉情事
        發生時,甲方得拒絕處理或停止乙方事業廢水之投棄,乙方不得
        異議。
第三條:甲方依臺北市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基準收取使用費
        ,並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其規定有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基準
        計收之。
第四條:乙方投棄於甲方污水處理廠之事業廢水水質,甲方得隨時抽樣檢
        驗,對甲方檢驗出來之數據,乙方不得異議,經甲方採樣檢驗不
        合格時,甲方得沒入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外,如有毀損下水
        道主要設備或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時,依下水道法第三
        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條:乙於訂約時需繳交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俟絜約期滿
        後,經甲方審查無損害情形,無息發還。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不記名之政府有價債券繳
        交甲方。
第六條:乙方損壞甲方設備經書面催告,仍未於期限內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時,甲方得就損害額,以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抵之。
第七條:本契約及其附件自簽約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自年七月一日起至
          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條:本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
        ,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契約人:甲方:             印章
                           法定代理人:       印章
                           地址:
                           電話:
                           乙方:             印章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事業廢水投棄污水處理廠檢驗表

一、取樣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二、事業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事業廢水類別:
四、水樣數量:
五、運送人簽名:
六、水質限值及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