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操作維護技工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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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技工服
    務辛勞,激發工作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技工,以實際從事污水處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本處污水處理廠、維護工程隊、及其他從事相同性質之操作維護技
      工。
(二)編制內於廠、隊工作之特種車及污泥傾卸車司機。
三、技工到職,工作努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過失紀錄者
    ,始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核定後,由本處編列預算支
    給。
四、技工遲到、早退、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當月獎金
    。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者,每次扣發獎金三
      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獎金二分
      之一。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
      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
      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
      徵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依本處廠、隊技工考核行政規則規定,受記點處分者,扣發獎金十
      分之一。
(五)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發獎金
      全部,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予相抵。
五、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宜,由本處人事室辦理。